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526195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现住弥勒市**镇**小区**巷**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月12日由弥勒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526195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弥勒市**镇**小区**巷**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月14日由弥勒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为获取利益,伪造虚假食堂承包合同以夫妻二人位于弥勒市**镇益华小区的房产为抵押向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弥东分社贷款150万元。该150万元贷款资金同日以委托支付的方式转账到张轶博(另案处理)银行账户,后张轶博根据杨某某的安排将其中的120万元贷款资金转账至杨某某银行账户内进行高利放贷,杨某某按月向王某某银行账户支付利息。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贷款资金150万元中有120万元存在转贷行为,自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转贷期间,杨某某、王某某夫妇共计获得利息差226027.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资金流向图等书证;2、银行流水清单、银行贷款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杨某某、张轶博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为获取利益,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琪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7693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03590****。
2、随案移送卷宗六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量刑意见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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