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温岭市泽国镇**村**山上,以事先购买的一只宗翅缘鸦雀的叫声吸引其他宗翅缘鸦雀,后张网捕获了一只鸟类。
2、202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来到温岭市泽国镇**村**上,以宗翅缘鸦雀的叫声吸引其他宗翅缘鸦雀,在张网猎捕的时候被民警抓获,未猎得鸟类。
经鉴定,被捕获的鸟类为宗翅缘鸦雀,属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画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狩猎地点属禁猎区,狩猎时间属禁猎期。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8月7日在温岭市泽国镇**村**山上被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网一张、鸟笼二个;2.书证:户籍资料、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安娜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35*******);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32*******)。
2、网壹张、鸟笼贰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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