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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8********,汉族,大学本科,**(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分公司负责人、城市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扎赉诺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系周某某(另案处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多家线下门店,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举办年会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5.4%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涉案金额人民币600余亿元(以下币种同)。

2015年5月起,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相继入职**金融。同年8月,**金融在满洲里市成立满洲里**分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8月1日起担任满洲里市分公司负责人(后负责人变更为韩某某——另案处理); 2016年9月1日起担任满洲里市的城市经理,负责满洲里分公司、扎赉诺尔分公司的人员管理及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在被告人杨某某任满洲里分公司、扎区分公司负责人及城市经理期间,满洲里分公司、扎赉诺尔分公司共计非法吸收资金3. 530116亿元,未兑付金额1.692416亿元。

**(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分公司(下称扎区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1日,负责人系杨某某,注册地址为满洲里市扎区**路**小区**号门市。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日起担任扎区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协助负责人杨某某管理扎区分公司行政事务及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截至案发,扎赉诺尔分公司共计非法吸收资金1.203816亿元,未兑付金额0.440216亿元。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同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杨某某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宣传册;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情况、到案经过、投资人报案材料、协议及银行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等358名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海警方提供的**金融后台人事;佣金;员工名册;已兑付、未兑付投资人明细表等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作为**金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珍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计57册、相关表格。

3、本案中扣押的营业执照一本、宣传册四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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