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6********,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某从网络上购买、下载自学考试答案,并向他人出售,获利共计6600余元。其中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科目的答案出售给考生王某甲,王某甲在抄袭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答案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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