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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3********,汉族,中专文化,济南**建筑电器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楼**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东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路**烧烤店饮酒,因被害人信某某(女,32岁)、张某甲(男,30岁)和张某乙(男,32岁)进店避雨,被告人东某某推被害人信某某,双方发生争执,东某某先殴打被害人张某甲,随后东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使用拳脚、啤酒杯等,对被害人张某甲、信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头颈部皮肤裂伤,多发性软组织擦伤;致信某某头皮裂创,多发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面部(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信某某头部及肢体部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在离开时,因张某乙查看被告人杨某某的车牌,被告人东某某、杨某某使用拳脚殴打张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东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分别于2013年9月25日、同年10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7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之初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信某某和张某乙经济损失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宗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张某甲、信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东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东某某因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因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因具有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因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东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06912****),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0690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531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475314****);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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