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521X,汉族,小学文化,原金祥乡平顶村书记,中共党员,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销售伪劣产品罪2000年9月15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2009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4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1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决定逮捕,2019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5218,汉族,小学文化,原金祥乡平顶村三社主任,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社。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4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决定逮捕,2019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5213,汉族,小学文化,原金祥乡平顶村四社主任,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社。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4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决定逮捕,2019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证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 9日补证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秋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金祥乡平顶村新修的水泥道,以被害人付某甲开车上道将新修的道路碾压为由强行索要2000元钱。
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以村民上访为由,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将平顶村中石油加油站的两侧道路封堵,致使平顶村中石油加油站停业。2018年6月10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王某某赔偿中石油公司127849.64元钱,该赔偿已经支付完毕。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乙、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围堵中石油加油站,造成该加油站被迫停业两年,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2000元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判处。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被告人杨某甲有前科,具有酌定的从重情节;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对中石油加油站已经进行了赔偿,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李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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