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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办事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3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惠东县**有限公司的保安。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上班时趁无人之机多次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二楼仓库盗取铜线藏在厂外附近路边的绿化带,后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3月1日晚,杨某某再次盗窃铜线时被厂内同事发现并报警,现场缴获被盗铜线12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54元)。2020年3月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青云居委远圳埔**号抓获王某某,现场缴获被盗铜线78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德

2020年7月22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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