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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8********,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在手机上利用闲聊APP建立群号为90000510153的闲聊群,开设“熊猫麻将”虚拟房间,利用自贡麻将的规则,组织人员在网络上进行打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作群主,负责购买房卡,被告人杨某某充当管理员,负责收取房费。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两人将闲聊赌博群的利润平分,截止2020年4月,王某某、杨某某两人共非法获利23934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取保候审决定书;

(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4)结算票据;

(5)户籍证明;

(6)挡获说明;

(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8)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关于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

(10)随案移送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罗某某、郭某某、赖某某、谢某某、冯某某、朱某某、邓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主观方面为获取非法利益,客观方面在手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群,网上开设赌博房间让人进入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均为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郁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在家,王某某联系电话:1980813****,杨某某联系电话:1560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起诉书18份,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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