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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住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住盐源县**镇**村**组**号家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谋建立微信群拉人打牌抽取“牌钱”,二人先后建立7个微信群并拉人入群,群成员数量共计144人。杨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虚拟“房卡”开设房间,在微信群里发送“先锋区”APP赌博平台链接,邀约他人进入“先锋大厅”以“扎金花”、“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通过微信群对玩家进行收支结算管理,按照固定的赌博得分与兑换规则进行赌资结算并按比例抽头渔利。截止2020年3月24日,抽头渔利共计8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聊天页面截图、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组织群成员在“先锋区”APP上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鸿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源县**镇**村**组**号家中,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源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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