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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身份证号码512501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宜宾市叙州区**大道******单位****号。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宜宾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自2017年初受他人雇佣担任“**”网站(网址:http:// ********.tv)的编辑,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将影视作品下载到指定的中转服务器内,由其他人员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下载到中转服务器的影视作品生成播放链接并通过聊天软件发送给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随后登录“酷云资源站”网站管理界面,将编辑好的上述影视作品的介绍海报和上述播放链接放到“酷云资源站” 网站上供他人免费点播观看。

被告人杨某某另外根据“酷云资源站”网站老板的要求,需向他人购买偷录的最新上映的影视作品,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到劳某甲(另案处理),由劳某甲、劳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电影城(新会店)、**影院(江门台山**店)等江门地区多间影院进行偷录,并将偷录的《攀登者》、《零零后》等多部影视作品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由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影片放在“酷云资源站” 网站上供他人免费点播观看。

2019年12月5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次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协助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经鉴定, “酷云资源站” 网站于2019年12月5日前的影片(电视剧)数量为35224个,其中13998个链接不存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滔涛、王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健民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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