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单元**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渝北区**号楼,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27日、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自2019年12月28日至1月11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李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李某某找人代替王某某参加机动车C1驾驶证的考试,王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之后,李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代替王某某参加考试。同年2月至7月,杨某某在建始县永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考点代替王某某参加机动车C1驾驶证的各科目考试,2019年7月12日,杨某某在代替王某某参加科目三考试时被驾校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科目一考试成绩单、学习驾驶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钟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4.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芙蓉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592346****;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2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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