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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牟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86********,汉族,群众,个体,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卓资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87********,汉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宝清县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92********,汉族,群众,农民,大学文化,河北省元氏县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元氏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7********,汉族,群众,个体,大学文化,天津市河北区人,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河北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6********,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80********,汉族,群众,个体,大学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路**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4********,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号楼**门**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9月27日、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8月9日、10月12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于2018年3月至今在天津市武清区经纬城市绿洲二期售楼处从事房屋销售工作。

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为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并获得相应的销售提成,于2018年3月至6月间,在上述售楼处等地,分别为欲购买该处房屋的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潘某某购买伪造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等,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潘某某为享受天津市首套房购房政策及顺利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提供身份信息及照片,并分别给予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10000至15000元不等的钱款,后被告人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将上述身份信息、照片等给予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与微信昵称为“周燕”、“周姐”的人员进行联系,提供上述身份信息及照片,并支付钱款从而购买伪造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后利用上述伪造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成功办理了房屋贷款及房产购买等事项。

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后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2.微信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刘某某为谋私利,故意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刘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富强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牟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现均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91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换押证1份、补充材料1册、取保候审决定书7份、涉案款项21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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