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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熊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1月24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90********,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乡**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7 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后于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外号“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浦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及何某某(另案处理)均系吸毒人员,为谋取利润,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及何某某向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处购买毒品后转卖给梁某某、李某某及蒋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负责毒品出售,被告人熊某某兼顾毒资账目流转的记账工作,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吴某乙为了谋利,于2019年9月至11月间,将毒品转卖给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何某某的事实:

1.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何某某经与被告人吴某甲商量,由被告人吴某乙联系上家购买毒品,被告人吴某甲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向上家购买50克毒品k粉,再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及何某某。2当月某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人吴某乙驾驶车辆前往广西北海合浦县郊区,由被告人吴某乙以 元价格向上家购买了 克的毒品k粉,被告人吴某乙拿到毒品后将毒品交给被告人杨某某等人。

2.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在靖西市凤凰路绣球城附近,以被 元价格向被告人吴某甲购买10克毒品k粉,后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被告人吴某某3000元,尚欠 元未支付。

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及何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10月1日凌晨,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购买毒品,当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联系一名外号叫“某某乙”的女子(身份待查,另案处理)将1克毒品k粉拿到靖西市魅艺酒吧门口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熊某某650元。

2. 2019年10月5日凌晨,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K粉,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在苏格酒吧后门“乐可可”奶茶店将300元毒品k粉拿给梁某某,梁某某给当场将现金200元交给被告人杨某某,当日下午梁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人杨某某。

3、2019年10月22日6时许,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人杨某某购买毒品,并当即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300元,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回味烤肉店附近将一包毒品k粉交给梁某某。

4.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靖西市凤凰路亿昌五金经营部附近,将一小包毒品k粉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后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200元。

2019年11月8日0时,被告人熊某某在靖西市新城一小区142号一楼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1月8日2时,被告人杨某某在靖西市化峒镇民强村云屯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k粉毒品可疑物5包,净重1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k粉可疑物检测出氯胺酮。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新圩村委会长冲径队31号的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吴某甲违反我国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兰敏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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