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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焦某某故意伤害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5月被行政拘留六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山庄**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及李某某、王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石杨路55号百味园烧烤店内吃饭,同在该饭店内吃饭的被害人何某某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等人说话声音大并对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进行指责,双方继而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某手扇李某某耳光,导致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先将被害人何某某按倒在地,脚踹何某某身体,后被告人焦某某手持板凳挥砸何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又对何某某拳打脚踢继续实施殴打。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及李某某还采取持板凳挥砸、拳击的方式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了殴打。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何某某右侧第2及左侧第4、5、6、7、8、9肋骨骨折、左眼部挫伤及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等损伤,致被害人陈某某左枕部、左颞顶部头皮创口等损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胸部七处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左眼部挫伤及左眼眶壁内侧骨折均属轻微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与两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杨中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0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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