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A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榆树市**镇**店**组,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农安县**镇**屯,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屯**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至7月间,先后纠集被告人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长春市、辽源市等地的集市,以宣传“免费发打火机,抽奖有礼相送”为诱饵,以不同分工制造中奖假象,吸引路人参与抽奖并高价购买“奖品”,共计诈骗人民币2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媛
检察官助理:周辉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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