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乾安县**镇**村。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乾安县**镇**街**委。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伙同李某甲(女,另案处理)预谋以“仙人跳”的方法在济南赚钱。被告人潘某某负责联系好嫖客,然后李某甲去约定的地点实施卖淫行为,后杨某某、潘某某到现场以李某甲未成年或者不自愿为由向嫖客索要财物。为了威胁嫖客,杨某某事先准备了弹簧刀。
2019年1月16日凌晨,杨某某、潘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历下区**大酒店**座**房间,使用弹簧刀相威胁,抢劫被害人李某某(男,24岁)10000元。
同年1月17日凌晨,杨某某、潘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历下区**宾馆**房间,使用弹簧刀相威胁,抢劫被害人赵某某(男,34岁)7500元。
同年1月18日凌晨,杨某某、潘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历下区**大酒店**房间,杨某某用弹簧刀划破吴某某(男,35岁)脖子后侧,潘某某对吴某某拳打脚踢,抢劫吴某某5100元,经鉴定,吴某某构成轻微伤。
同年1月21日凌晨,杨某某、潘某某、李某甲在本市市中区**路**宾馆**房间,杨某某用脚踢踹被害人刘某某(男,23岁),并且使用弹簧刀相威胁,抢劫刘某某8237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抢劫4次,金额共计30837元。
同年1月21日14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市历下区**宾馆**房间将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作案工具等)、书证(转账记录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杨某某、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和解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斐然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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