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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洪某某非法狩猎案)_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白某某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以下简称迭部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继续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迭部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继续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洪某某在电话里面商量好去抓鸟,6月1日、6月2日、6月6日,杨某某、洪某某开车前往迭部生态建设局腊子口林场管护区42林班1小班内,使用购买的粘网,共粘捕野生鸟类35只。另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洪某某使用粘网,在迭部生态建设局腊子口林场管护区粘捕野生鸟类3只。二人共计捕抓野生鸟类38只,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的猎捕鸟类数量为30只。

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30只野生鸟类进行鉴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中29只物种为普通朱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300元,共价值8700元;1只物种为棕胸岩鹨,无保护级别,价值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非法猎捕的普通朱雀、棕胸岩鹨照片、作案工具粘网、音箱;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后某某、杨某甲、罗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

    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某、洪某某签署了《认罪承诺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适用的审理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洪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禁猎期在迭部生态建设局,使用粘网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鸟类38只,其中30只为普通朱雀、棕胸岩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林有

检察官助理:刘雪珍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甘肃省岷县**镇***村*号。

被告人洪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甘肃省岷县**镇***村*社*号。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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