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路**号**超市购物,见被害人何某某将一辆红色雅迪牌轻型两轮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0元)停放在该超市外路边,未拔钥匙即离开,被告人沈某某从超市购物出来发现该电瓶车还未骑走,钥匙还未拔,便临时起意,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共谋,由杨某某将电瓶车骑上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电瓶车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监控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临时起意,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民
检察官助理:谌陈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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