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5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现住南部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绰号汪三儿,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2007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联系被告人汪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200元。汪某某联系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支付毒资190元,后汪某某将吴某某放冰毒位置的照片转发给赵某某,赵某某自行前往将冰毒取走,汪某某从中获利10元。
当晚22时许,赵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汪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200元。汪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冰毒并支付毒资190元,后汪某某将杨某某放冰毒位置的照片转发给赵某某,赵某某自行前往将冰毒取走,汪某某从中获利10元。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部县中岭街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了600元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倪竹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8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材料六页、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