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霍山县**镇**号楼**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霍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5日退回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同年8月25日、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至4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霍山县**镇**村**组华某某家、**组何某某家、**饭店背后废宅稻场等三处交替开设赌场,组织以“赌干子”方式赌博20余场,每场参赌20余人。杨某某聘用储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及望风,通过“卖香烟”和坐庄等方式非法获利约1.5万元。同年4月11日,杨某某在何某某家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发现,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5人,赌资65763元。杨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同年4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2017年夏季,被告人杨某某在霍山县**镇**村**组李某某家中及附近竹林开设赌场,以“赌干子”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十几次,每场参赌20余人。杨某某安排陈某某、李某某在赌场内以高价“卖香烟”等方式非法获利1万余元。
3.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商议决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由杨某某租用**中学附近**小区**幢**门面房1间,提供周转资金1万元,由汪某某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虎鹤双行”游戏机8台设置在该门面房,共同组织赌博活动。同年7月6日,该赌博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六安市常住人口管理系统下载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汪某某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宝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文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材料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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