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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汤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楼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释放,同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502。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莘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楼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由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汤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孔超(另案处理)为“来一把”麻将游戏的山东省总代理,明知其代理的“元宝”会被用于网络赌博,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多销售元宝,发展汤某某、闫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其一级代理,并传授赌博方式,让汤某某、闫某等人多发展群主,组织多人赌博,进而可以多卖元宝。

被告人汤某某为多卖元宝,获得利益,发展杨某甲、周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二级代理,并教授赌博方式,杨某甲在“来一把”app上建立亲友圈,组织161人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水;周某某在“来一把”app上建立亲友群,组织77个人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水;张连慧在“来一把”app上建立亲友群,组织多人(多时约90人,少时约30人,现已解散)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水。其中,周某某通过微信向汤某某转账304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汤某某50500元,均为购买元宝的钱。汤某某通过向周某某、张某某出售元宝获利约3万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2月份成为汤某某的代理,经汤某某教授赌博方式后,在“来一把”app上建立亲友圈,组织161人进行网络赌博,建立赌博规则,利用麻将游戏的比分计算输赢,按照比分多少进行抽成。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帮助输赢两方进行结算。被告人杨某乙系杨某甲的妹妹,在杨某甲忙不过来的时候帮杨某甲经营网络赌博群,帮忙进行微信结算,自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杨某甲共抽成6万余元,并将其中的两万多元分给杨某乙。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份,成为汤某某的二级代理,经汤某某教授赌博方法后,在“来一把”APP上建立麻将群,组织77个人进行网络赌博,建立赌博规则,利用麻将游戏的比分计算输赢,每局进行抽成,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帮助输赢两方进行结算。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周某某共抽成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汤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周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群,制定赌博规则,进行控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明知所出售的“元宝”被用于网络赌博,以盈利为目的,积极发展下级代理,传授赌博方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汤某某属情节严重,二人系坦白;被告人杨某乙、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丽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楼镇**村**号,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汤某某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莘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速裁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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