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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段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办事处****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路办事处****号,无业。因盗窃罪(未遂),于2001年6月2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1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12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3月1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上街区**街**号楼**号,住郑州市上街区**街坊**号楼**单元**室,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中心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在上街区**街坊小区北门向东20米处,以200元的价格向苗某某贩卖 “黄砒”一包, 约重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2. 证人苗某某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杨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对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杰

(院印)

2020年32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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