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龙陵县**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家住龙陵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芒市**小区**栋*单元***室。曾因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被芒市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23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酒店***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该房间储物柜内摆放的一条蓝色牛仔裤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次日1时许,在被告人杨某某的配合下,在芒市**酒店*楼楼道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17.78克,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经查,被告人段某某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又向吸毒人员岳某某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视听光盘玖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