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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段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01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号**栋**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仲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仲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投案自首,同日被仲恺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志斌,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从2018年开始采用“低进高出”的方式从事倒卖发票活动,其通过向微信名为“蔡”或“A诚信代开财税业务A”(均身份未明,未到案)的人以发票金额0.8%的价格购进发票,再以发票金额2%至3%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2019年8月,被告人段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提出购买发票,被告人杨某某便向微信名为“蔡”的人购买了5份惠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转卖给被告人段某某,并收取10000元,该5份发票的价税合计共500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累计5002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累计5002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继建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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