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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段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段某某、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杨某某、段某某、何某乙、何某甲四人在西昌市邛海靠近水校邛海水面下网捕鱼时,发现一艘无人看守的白色帆船停放在四川省邛海水上运动学校旁边水面上,并看见帆船上安装有一台帆船挂机,于是该四人将该挂机盗走。经鉴定,价值2771元。

另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和杨某某将海河海事局所扣的一只船壳盗走,但无法鉴定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何某乙、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段某某、何某乙、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何某乙、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25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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