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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段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街镇**村*社。2016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住安徽省怀宁县**镇**村段**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浦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五华区某某城停车场,砸停放的一辆白色起亚车,盗窃了车内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600元),损毁车玻璃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60元。

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浦某某在本市五华区金泰国际二期地下停车场,以同样的方式砸开郭某某停放的一辆切诺基车,盗窃了车内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因价格认定系数不全,无法认定),损毁车玻璃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200元。

之后被告人杨某某、浦某某继续打车到本市五华区壹号广场地下停车场,以同样的方式砸开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福特翼虎车,盗窃了车内一台佳能相机(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000元)、一部惠普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000元)、两个镜头,损毁车玻璃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30元。

2020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浦某某到本市官渡区大树营,联系被告人段某某,将盗窃的一部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佳能相机和两个相机镜头销赃给段某某。

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浦某某,在本市西山区兰亭尚锦停车场,砸开李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奥迪Q7车,盗窃了一个挎包、一条黄鹤楼香烟(因价格认定系数不全,无法认定),四包大重九香烟(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00元),损毁车玻璃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500元。

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浦某某在本市西山区兰亭尚锦停车场,砸开黄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车,盗窃了车内的两瓶茅台酒(因价格认定系数不全,无法认定),损毁车玻璃经鉴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940元。

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相继被民警抓获,杨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根瓷砖刀、两把小电筒;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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