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武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街**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东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侯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既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沛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泉山区、沛县,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他人手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作案5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4319元。被告人杨某某将其盗窃的手机交由被告人武某某解锁,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其解锁,涉案价值达10900元。案发后,部分手机被追回发还了失主。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徐州师范大学1号篮球场中,盗得凌某某的华为nova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孙某某1+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19元)。被告人杨某某将盗窃所得华为nova3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武某某,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徐州矿业大学文昌校区南侧篮球场的球架上,盗得华为P20手机1部。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了被告人武某某,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3.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徐州矿业大学文昌校区南侧篮球场的球架台子上,盗得聂某某的华为Nova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武某某解锁。

4.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徐州市徐州泉山区淮海烈士纪念塔附近的篮球场内,盗得马某某的华为Mate20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武某某解锁,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解好锁的手机卖给了他人。

5.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沛县好人广场篮球场的篮球架台子上,盗得冯某某的华为Mate30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00元)、浅蓝色三星A60手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将偷的Mate30pro手机让被告人武某某解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某、聂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