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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欧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46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 1993年**月**日生,吴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女, 1995年**月**日生,吴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证登记、与被告人欧某某共同出资在吴川市海滨街道潮州大厦四季阳光酒店开了9010号房住宿。2015年9月15日凌晨3时至7时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和欧某某先后容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潮州大厦四季阳光酒店9010号房吸食毒品,杨某某和欧某某也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一起吸食毒品。当日9时许,其五人在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杨某某、欧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尿液现场检测,其五人尿检均对氯胺酮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在其所开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5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欧某某现押于是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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