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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梅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杨某某, 男, 1976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5326261976********, 彝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 女, 1979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 男, 1979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 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杨某某,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2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8年1月开始通过网络销售性保健食品,并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害人谢某某销售口服性保健食品“老中医”10粒,收取货款人民币76元。截止案发,被告人杨某某累计通过网络销售“老中医”、“中医世家”品牌性保健食品达人民币12310元。2019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砚山县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老中医”、“中医世家”品牌性保健食品共2560粒,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合计销售金额为30000余元。

被告人梅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向被告人杨某某出售“老中医”、“中医世家”品牌性保健食品1080粒,收取货款人民币540元。201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入口左50米二楼仓库、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单元**室内查获被告人梅某某、李某某尚未销售的“老中医”、“中医世家”、“速勃金枪”、“黄金伟哥”、“绿色药片”等性保健食品共计3358粒,价值人民币约1600元,二人的销售金额为2100余元。

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性保健食品“老中医”、“中医世家”、“速勃金枪”、“黄金伟哥”、“绿色药片”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梅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报告、送货单、被害人谢某某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燕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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