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号**号。198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4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因卖淫被汉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从汉中市汉台区驾驶一辆五菱牌灰色轻卡车来到镇巴县城,在卖完核桃等干货后,于3日凌晨2时许准备返回时,发现镇巴县原中医院附近路边一货运车上有水果没有卸载,见四下无人,便盗走了车主陈某某车上的橘子、苹果、黄梨、香蕉等共计6件水果。至当日凌晨4时许,杨某某、梁某某二人又驾车来到镇巴县汉运司镇巴车站附近,见四周无人,随将车主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三轮车上的4个“天能牌”蓄电池盗走。随后,二人将在上述两处所盗财物运回汉中家中。2019年11月16日,杨某某、梁某某再次驾车来到镇巴县城,在卖完核桃等干货后,于17日凌晨2时许驾车行驶至县城农贸市场附近,发现一辆装有水果的车无人看管,便将车主李某某车上的一百余斤甘蔗盗走,运回汉中家中。经镇巴县价格认证中心镇价(刑)认字(2019)42号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三次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4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跨县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杨某某联系电话:1347433****;梁某某联系电话:1377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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