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会馆足道会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0********,汉族,高中文化,**会馆足道会馆**,河南省唐河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亮,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9********,汉族,中专文化,**会馆足道会馆店长助理,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明,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2000********,汉族,职高文化,**会馆足道会馆**,四川省荣县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瑶,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会馆足道会馆**,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琪,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柴某某、严某甲、刘某某、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在宜宾市南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足道会馆(以下简称“**会馆”),以足浴按摩名义对外营业,实际还组织妇女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杨某某在**会馆经营期间,招募林某某、颜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等多名妇女为“养生技师”,以安排食宿、统一编号、定期结算提成、轮流排钟等方式,组织其以单次568元、668元不等的价格提供“口交”、“胸推”、“手淫”等有偿性服务,服务所得由吧台统一收取,“养生技师”每次按220元、240元不等的比例提成。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聘请被告人柴某某为**,负责协助杨某某管理**会馆具体经营事务,包括管理财务、发放工资、召集员工及技师开会等,并向杨某某汇报工作。被告人严某甲任**会馆店长助理,主要负责管理技师和主管人员、处理投诉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任**会馆**,负责管理服务员、监督员工日常规范、安排技师上钟等工作,并安排服务人员安某某、陈某某、沈某某、陈某某持报警器在楼下“望风”,为技师通风报信以逃避检查。被告人柴某某、严某甲、刘某某、邓某某建立微信群用于“养生技师”排钟、上钟及日常监管。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会馆当场查获卖淫女4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柴某某、严某甲、刘某某、邓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柴某某、严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严某甲、刘某某、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德马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柴某某、严某甲、刘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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