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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柏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4********,汉族,大学本科,南漳县有机谷管委会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委**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2********,回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院。2019年9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8日二次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6日,南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经依法批准,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6月27日先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蔡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已判处刑罚)欲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即与被告人杨某某商量从武汉购买毒品带回南漳,毒资由蔡某某提供,购买毒品由杨某某联系。随后,杨某某电话联系湖北省武汉市的贩毒人员周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已判处刑罚)购买毒品,并谈好购买毒品的品种和价格。蔡某某通过微信向杨越转账****,给杨某某现金500元。杨某某收到1400元购毒款后,又与在武汉务工的被告人柏某某联系,让柏某某联系周某某将毒品拿后带回南漳,并答应给柏某某200元路费和100元的士费。柏某某同意后,杨某某先后通过微信给柏雪微信转账1****。柏某某收到钱后,即与周某某联系,并将杨某某联系购买的约5克冰毒和4粒麻果从周某某处拿后于当日下午乘坐南漳至武汉的客运车辆回到南漳,当晚将带回的毒品交给杨某某。随后,杨某某将柏某某带至南漳县城关镇“安居易”宾馆让柏某某住宿,并将一小袋冰毒给柏某某让其吸食。当晚,同住在“安居易”宾馆的蔡某某微信与****,得知柏某某也在该宾馆住宿,蔡某某即到柏某某的房间。蔡某某见柏某某房间内床头柜上放有一小袋冰毒,欲购买后转卖他人,柏某某同意后将此小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某。2019年6月4日,杨某某将柏某某带回南漳的剩余毒品全部交给蔡某某。2019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将蔡某某抓获,当场在蔡某某家中查获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的柏某某从武汉带回的疑似冰毒物16小袋及红色颗粒半粒。经称重,疑似毒品共计净重4.04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蔡某某处查获送检的疑似冰毒物16小袋及半粒红色颗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南漳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转帐记录截图、辨认笔录、秤量笔录及毒品入库登记单、现场检测(尿液)报告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万某某、周某某、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毒品检验意见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柏某某现被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随案移送杨某某、柏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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