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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林某某诈骗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诉字(2014)第51号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930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岐山县凤鸣镇孝陵村*组*号,农民。2009年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90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岐山县雍川镇解刀村*组*号,农民。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岐山县凤鸣西路名吃城内以借打电话为由骗走王某某程金属蓝色三星GT-I9128型手机一部,价值1872元,后该手机被林某某以600元卖到蔡家坡一手机店,所得赃款两人共同挥霍。

2、2013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岐山县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打电话为由骗走张某某黑色小米2S型手机一部,价值1530元,后该手机被林某某以500元卖到蔡家坡一手机店,所得赃款两人共同挥霍。

3、2013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岐山县医苑路如家酒店二楼网吧内以借打电话为由骗走朱某某黑色华为G5200-0000型手机一部,价值720元,后该手机被林某某以300元卖到蔡家坡一手机店,所得赃款两人共同挥霍。

4、2013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袁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事先预谋,在岐山县蔡家坡镇西三路十字格雅泰尔宾馆大厅内以借打电话为由,骗走李某某黑色苹果Iphone4型手机一部,价值1926元。同时骗走李某某借用同事季某某的黑色中兴ZTEU790手机一部,价值210元。后苹果Iphone4型手机被林某某以300元卖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价格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黄丽萍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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