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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226311996********,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96********,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小海”(另案处理)叫被告人杨某某开银行卡给他,并承诺每开一张银行卡就给1300元好处费。后杨某某到银行开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2400********)、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杨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听到杨某某说给银行卡他人使用,每张卡就能赚到1300元,于是林某甲到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办(卡号:62170032300********)交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林某甲银行卡后,连同自己的二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一起给了“小海”。2020年5月4日,杨某某收到了“小海”微信转账5500元好处费,杨某某给了林某甲1300元。经查,多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约476000元进入林某甲、杨某某出售给诈骗团伙的银行卡中,林某甲、杨某某出售的银行卡流水转入共计161237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15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莞城区**路**医院**分院住宅区在网上被人以交友为名,后诱骗进行赌博的“杀猪盘”方式诈骗现金987078元。被骗资金流入多个银行账户,其中2020年6月14日有5000元转入被告人林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2300********)。

2、2020年5月初,被害人金某某被一自称是其大学朋友的人通过微博(*****)与其(微博:*****)联系,后对方用QQ(61051****、63016****)及微信(******)加其好友(QQ:64417****,微信:******)。至6月初,对方称自己在澳门赌场维护APP可以看到后台数据,并向其提供一个赌博网站(英才国际:fryc。p。wmac。c。m。cn、fryc。qyssyl。c。m),金某某在家中登录网址并按对方说的进行操作(猜大小),后被平台客服以账户登录1P与他人相同需充值解冻为由诈骗现金413712元。其中金某某用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2020********,户名:金某某)将30000元转入被告人林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2300********)。

3、2020年6月初,被害人严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月明社区**庄**幢**室用微博(昵称:*****)和对方(昵称:******)开始聊天。后对方称要出差澳门,让严某某帮忙操作一个押大押小“英才国际”APP游戏。后严某某觉得挺赚钱,注册了一个账号。2020年6月12日20时09分至2时18分,严某某通过工商银行手机银行(户名:严某某,卡号:62220212020********)向被告人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2300********)转账四笔共计85000元。期间,严某某工商银行卡收到林某甲的建设银行转账一笔8306元。后严某某再申请提现受阻,发觉被骗,被骗共计76694元。

4、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小区**座**家中玩抖音的时候,有一个抖音号为“******”与张某某聊天,双方加为QQ好友。后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对方告知张某某发现一个名为“英才国际”赌博网站的开奖源码,能够利用这个漏洞赚钱,后按对方要求操作,于2020年6月12日16时12分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建设银行,户名:田某某,账号:62170072000********)转账30000元;2020年6月12日18时22分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建设银行,户名:林某甲,卡号:62170032300********)转账100000元,提现37608元。现平台打不开,发现被骗92392元。

5、2020年5月份,被害人岑某某在本市大朗镇洋乌村校椅围四路**号通过手机抖音认识一陌生好友(抖音号:******,QQ号:240449****),对方发送一网址链给岑某某,教岑某某下注大小单双盈利赚钱,接着在上注册并充值。岑某某使用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303888000********)通过手机云闪付分七笔,转账共50000元到对方提供的四个账号(其中有两笔6000元和5000元转入被告人林某甲的建设银行卡62170032300********)上。岑某某想提现发现对方要求缴纳百分之20个人所得税,发现被骗,损失50000元。

6、2020年4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一名自称“林某乙”的人,两人添加微信后聊天。李某某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对其产生好感,在对方诱导下在“国美金融”的APP平台进行充值赌博,李某某于5月11日、14日、15日分别向平台提供的被告人杨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32400********,户名杨某某)进行转账10000元、15000元、10000元,后提现失败,对方声称李某某故意套取彩金拒绝提现,让李某某向平台充值120000元才能进行提现。李某某察觉被骗后报警。

7、2020年4月底左右,对方通过抖音与被害人邹某某取得联系,后他们相互加了微信,对方向邹某某介绍他近期做的一个所谓赚钱的项目,邹某某被骗后先后多次转账进入对方(吴东明,招商银行:62148520********;杨某某,建设银行:62170032400********)的账户共计296000元。其中转入杨某某账户的资金分别为1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伟强

                                               检察官助理 严笑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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