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1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公寓**幢**单元**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公寓**幢**单元**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以其母亲的名义注册成立平阳县**卫生洁具加工厂,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印制中宇卫浴的商标、说明书等商标标识,租用平阳县鳌江镇鞋城厂房、方天集团4幢2楼厂房生产假冒的“JOYOU”(中宇牌)商标卫生洁具产品并销售给他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妻子即被告人林某某协助被告人杨某某进行生产管理。2019年7月4日,平阳县公安局、工商局在联合执法时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中宇牌洗衣机水嘴、水龙头、地漏等20572件,以及假冒中宇牌的商标、说明书、防伪标识共计688000件,并现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某。经评估,上述同类产品卫浴的出厂价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经中宇厨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格认定,未销售产品非法经营额为153万余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鉴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乐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36112****、1395892****);
2.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价格评估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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