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杨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号。2015年7月27日,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2020年1月9日被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丙,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邓某甲、邓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邓某丙和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和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下午,徐某某、黄某某、辜某某和罗某某(均已判刑)在樟树市观上镇艺霖园艺场伐木时挖到一个古墓葬,在挖掘墓葬的过程中被**镇**村委的被告人邓某某发现,被告人邓某某称该墓葬是他们村的祖坟,并当场打电话联系同村村民来到现场,随后徐某某等人陆续离开现场。傍晚,被告人杨某某、邓某甲、邓某丙、杨某乙及村委干部徐某甲等人来到案发现场,在联系挖掘机主人未果的情况下一起商量要将挖掘机扣回去。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提出相同型号的挖掘机钥匙可以通用,被告人杨某某便下山找熊某某拿到了相同型号的挖掘机钥匙;被告人杨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丙要其骑车带被告人杨某甲上山来开挖掘机。20时许,樟树市公安局观上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民警赶赴现场制止,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邓某甲、邓某某、杨某丙、邓某丙、杨某乙等人仍然要强行将挖掘机开走,并和民警争吵。徐某甲见状怕事情闹大便打电话给村委书记刘某某,刘某某在电话中说怕事情闹大便同意扣挖掘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邓某甲、邓某某、杨某丙、邓某丙、杨某乙等人见状更来劲,要被告人杨某甲将挖掘机开走。被告人杨某甲提出,不能直接开挖掘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不听并称村委有的是钱,赔得起。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丙在前面带路的情况下将挖掘机开至**镇**村委会对面的空地上。后来,挖掘机机主刘某甲君多次到**村索要挖掘机未果。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母亲请了一辆拖车将涉案挖掘机拖到观上镇政府归还机主。经樟树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挖掘机配件损坏修复费为人民币2225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乙到樟树市公安局观上派出所投案。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樟树市公安局观上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等人主动将赔偿款暂交至樟树市公安局观上派出所,合计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材料、收条;3.证人罗某某、熊某某、聂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邓某甲、邓某某、杨某丙、邓某丙、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邓某甲、邓某某、杨某丙、邓某丙、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邓某甲、邓某某、杨某丙、邓某丙、杨某乙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金额为人民币2225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邓某甲、杨某丙、邓某丙、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日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邓某甲、邓某某、杨某丙、邓某丙、杨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