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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郫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何桥陆,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湖南省道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街道**村。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何桥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名爵”牌汽车,搭载被告人杨某某、何桥陆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大丰加油站附近伺机盗窃。当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车上等候,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桥陆下车到对面公交站(大丰蓉北路一段兴熙北门口辅道处),由杨某某望风,何桥陆徒手扒窃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部蓝色VIVO IQOO Pro5G手机,并将盗窃的手机转移给杨某某,而后杨某某驾车分别接到杨某某、何桥陆,三人随即逃离现场。该被盗手机被杨某某、何桥陆变卖分赃,并向杨某某支付车费300元。

2.2019年12月3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名爵”牌汽车,搭载被告人何桥陆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路一段科伦医药公司门口处伺机盗窃,杨某某在车上等候,何桥陆下车在科伦医药公司门口围栏处徒手扒窃盗走被害人张某一部红色OPPO R11手机,杨某某驾车接到何桥陆随即逃离现场。该被盗手机被何桥陆变卖,并向杨某某支付车费300元。

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部蓝色VIVO手机价格人民币2350元,被盗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价格人民币477元。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挡获。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何桥陆被公安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何桥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何桥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何桥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何桥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何桥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何桥陆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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