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5********,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无业,现住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13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进,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现无业,住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进二人相互伙同,窜至个旧市**路**号处,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施某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以及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一条、玉溪(硬和谐)香烟一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24.02元,赃款赃物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3.价格鉴定意见;
4.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进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颂扬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进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散装材料六页、光盘一碟、《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