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56********,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云南省保山市**镇**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何某某,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5201810043644
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云南省保山市**街乡**村委**组附214。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王某某,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5201810043663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分别在辩护律师证明的情况下,并阅读、理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自愿向本院签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9月11日在腾冲一米线店,经一个缅甸男子介绍从腾冲客运站拉运19名缅籍人员至保山,每运送一名缅籍人员得到150元的报酬。被告人杨某某自己的车承载不了19名缅籍人员,便邀约自己的女婿杜某某一同运送缅籍人员,在腾冲装摄像头的杜某某答应了杨某某的邀约。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云******与杜某驾驶车辆云******同在腾冲客运站接缅籍人员,被告人杨某某拉运了9缅籍人员,被告人杜某某拉运了10名缅籍人员,二人从腾冲上高速出发,途径龙陵,行驶至潞江坝下高速,沿320国道行驶准备前往保山,次日凌晨1时许在某公路某渡口被曼海边境检查站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分别运送了9名、10名无合法证件的缅甸籍人员进入中国内地,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系从犯,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6.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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