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家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5月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11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钟楼区**镇**街**号**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1月27日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家**号、常州市钟楼区**桥**村**号等地,多次组织王某某、孙某某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活动组织者;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为赌博活动望风,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家**号,再次组织王某某、孙某某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时,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当场查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7161元,收缴麻将牌40张,参与赌博的王某某等16人均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聚众赌博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在聚众赌博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栎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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