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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甲等5人寻衅滋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20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庄村民组,住河南省息县岗**乡**村**庄村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8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庄**村民组,住河南省息县**乡**庄**村民组。2013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镇**村**庄,住河南省息县**镇**村**庄。2019年8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7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庄,住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岗**乡**村**庄,住河南省息县岗**乡**村**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焦某某、李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焦某某、李某丙等人在新蔡县水韵天街东北烧烤店门口,持棒球棍等工具无故对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陈某甲、陈某乙受伤,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焦某某、李某丙供述;

6、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焦某某、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焦某某、李某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焦某某、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焦某某、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焦某某、李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焦某某、李某丙现均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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