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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甲等4人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7********,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住该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8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屯,住该址。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8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县,住**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8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乡**村**组**号,住该址。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8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李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白沟镇荣域小区、阳光上和小区等多个小区内的出租屋内,组织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其他多名卖淫女(案发时已离开,未找到)卖淫。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从中介绍,促成卖淫嫖娼活动,赚取好处费。被告人李某乙系李某甲胞兄,明知杨某某、李某甲组织卖淫而为其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19年11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李某甲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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