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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路**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镇**村**组,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于2017年12月4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在互联网上共同投资虚拟货币,由于投资的钱全部亏损,二人怀疑将其引入投资的陶某某存在欺诈行为。杨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乙,向李某乙说明情况后,由李某乙具体实施寻找陶某某,李某甲提供先期找人费用。随后李某乙找到被告人胡某某、李强一起来帮忙找陶某某,并许诺会给予二人好处。

2019年12月2日中午,李某乙驾驶自己的比亚迪汽车和李强、胡某某通过寻找、跟踪在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苏坡酒店附近发现陶某某,三人共同将陶某某控制并带上比亚迪汽车。由于陶某某反抗,在车上遭到李某乙、胡某某和李强的殴打。后李某乙给李某丙电话联系,说陶某某已经找到,让李某甲去青神。李某甲开车与李某乙等人会和后,一起到了青神县一座山上。后李某乙、胡某某和李强通过殴打、威胁的方式,让陶某某说出其虚拟货币账户的密码后将陶某某的手机交给李某甲操作。由于陶某某账户上没有钱,陶某某便给其前妻罗某某发微信,得到了罗某某虚拟货币账户和密码,并由李某甲操作将罗某某账户上的虚拟货币转出以29397.9元卖掉后,将钱转入杨某某账户。随后陶某某被带到夹江,几人放其离开。事后,李某甲将转到杨某某账户上的钱取走2万元,从中拿出1.9万元给李某乙,李某乙分别给与胡某某、李强6000元。现被害人陶某某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陶某某陈述,证人罗某某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强、胡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助理检察官:李维乐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强、胡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28236****、1390903****、1872831****、1839865****、1560903****;

3、简易程序建议书,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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