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9〕298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76********,汉族,文盲,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安新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21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1********,汉族,文盲,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安新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自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20时许,李某乙夫妇经过贵州省贵安新区**乡**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家门口道路时,被告人杨某某以道路未干为由不允许李某乙夫妇从此路经过,双方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杨某某因气愤将此事告知其丈夫被告人李某甲,随即二被告人从杨某某称未干的道路上经过,闯入李某乙家中吵闹,李某乙及家人将二被告人从房内推出,并让二被告人离开不要在家中吵闹,二被告人拒不离开仍在李某乙家中院坝内吵嚷,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乙发生抓打,李某乙的父亲被害人李某丙在此过程中倒地受伤,当晚送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2018年11月14日死亡。经鉴定,李某丙系因自身高血压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右侧侧脑室铸型导致死亡。其颅脑外伤(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脑挫伤)在本例死亡中起辅助因素,外伤参与度建议在30-4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丁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凝沙
2020年1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5830****、1888601****)。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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