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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重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街道**村,现住山东省招远市**花园**号楼**单元**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2月6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婚罪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起,被告人杨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杨某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鹏飞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散页一张;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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