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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2000********,白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2001********,白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于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在本市高新区******后门处,以110元每克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可疑物时被公安五华分局丰宁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净重12.300克毒品大麻可疑物三包。经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大麻。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封装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可疑物封装、称量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建勇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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