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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9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住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经预谋,使用“AA黑白身份贷”、“办理贷款”等微信昵称、个性签名,通过打开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后虚构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等事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经预谋,通过打开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诱骗被害人伯某某添加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号li****(个性签名“办理贷款”),后虚构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事由,骗取被害人伯某某在晋江市**街道**路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650元。

2.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经预谋,通过打开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诱骗被害人郭某某添加其微信,后虚构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事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在晋江市**街道**路**号**大厦**室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共计人民币650元。

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经预谋,通过打开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诱骗被害人王某某添加其微信,后虚构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其人民币650元。

4.2019年1月4日,被害人石某某经王某某介绍,添加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的微信。后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虚构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事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其人民币650元。

5.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经预谋,通过打开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诱骗被害人谢某某添加其微信,后虚构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事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其人民币400元。

6.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经预谋,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后虚构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事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妻子杨某乙于2019年1月29日在晋江市**镇**村**花园**栋**室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其人民币1750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在晋江市**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处扣押到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伯某某、郭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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