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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住云南省镇康县**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至8月犯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分别通过他人介绍,先后出境至缅甸南邓矿山务工,并在缅甸南邓矿山相识。后三人因在南邓矿山上赚不到钱,便共同商量回中国境内。2020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相约从缅甸南邓矿山出发,以步行的方式从芒卡口岸旁非法便道偷渡入境至中国芒卡境内,后在前往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镇街道的路上,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卡分站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平面图、活动轨迹等书证;2.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辨认等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结伙偷越国(边)境,被公安机关查获,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新冠疫情违法人员隔离所(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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