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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等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446号

被告人贲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贲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9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被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苑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委**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某甲、贲某乙、李某某、苑某甲、苑某乙、王某某、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贲某甲、贲某乙、李某某、苑某甲、苑某乙、王某某、杨某某伙同车某某(另案处理)、逄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11日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坝家园南侧树林以欺骗、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忻某某(男,56岁,北京人)购买鹿茸,收取被害人忻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贲某甲、贲某乙、李某某、苑某甲、苑某乙、王某某、杨某某伙同车某某(另案处理)、逄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12日6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塞纳公园内以欺骗、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陈某某(男,76岁,北京人)购买鹿茸,收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9800元。

被告人贲某甲、贲某乙、李某某、苑某甲、苑某乙、王某某、杨某某伙同车某某(另案处理)、逄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14日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葛小区东门外以欺骗、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刘某某(男,62岁,北京人)购买鹿茸,收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贲某甲、贲某乙、李某某、苑某甲、苑某乙、王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5 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某甲、贲某乙、李某某、苑某甲、苑某乙、王某某、杨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贲某甲、贲某乙、李某某、苑某甲、苑某乙、王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龙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贲某甲、贲某乙、李某某、苑某甲、苑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量刑建议书》1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塑料广告牌2个、杆秤1个、金属铡刀1个。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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