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富某某**局民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荣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镇**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5日被自贡市富某某**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富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追诉。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4月24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农村户籍人员希望孩子进城就学的心理。事先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某四处招揽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家长,然后由学生家长提供户口簿及住房合同,并收取学生家长6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费用,由被告人李某某交给杨某某去办理入学手续。不管被告人李某某收多少钱,被告人杨某某均只收6000元钱,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赚取一定差价。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家长提供的户口簿作为基础找他人(或自己)制作了虚假的符合新生读书入学条件的户口簿,然后交给家长到学校报名。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招揽学生家长十名,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帮李某某介绍了七名(李某某自己的朋友三名)。被告人谢某某共收取家长费用50000元,交给李某某4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十名家长费用76000元,交给杨某某53000元,从中非法牟利23000元。此外被告人杨某某还单独通过邹洪招揽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家长两名,收取费用11600元,被告人杨某某共计为家长提供户口簿12本,从中非法牟利64600元。该12本户口簿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虚假户口簿。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退还了所有家长的全部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4)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5)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6)到案说明;
(7)人口信息;
(8)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9)李某某、谢某某、杨某某通话记录;
(10)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
2.证人张某某、景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并从中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买卖身份证件而帮其介绍七人,并帮其收钱、转交钱和转交户口簿。三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罚,建议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郁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荣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联系方式1333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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